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
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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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院已经判决行政机关重新认定工伤,为什么还要我们反复举证?”从2025年4月,带着这份困惑和不甘走进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,到2026年1月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,历时9个月,侯某终于走出了诉累。“父亲可以安息了,我们也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了。”侯某感慨道。这一切得益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的监督履职。
2020年5月,侯某某(侯某父亲)通过鲍某招工,到中卫某小区从事工地看护工作。2024年1月,侯某某在工地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,其子侯某以A公司为用工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人社局以侯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,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不予受理案件。
随后,侯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法律适用错误,责令该局对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。然而,人社局重新受理案件后,要求侯某提交其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。为证明劳动关系,侯某又申请劳动仲裁,并提起民事诉讼,希望通过司法裁判确认父亲与A公司的用工关系。但因侯某举证能力不足,其申请的劳动仲裁,被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等为由,作出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最终败诉,二审期间,身心疲惫的侯某决定抓住最后一丝希望——向中卫市沙坡头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。
2025年4月2日,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,对全案进行了细致审查,发现本案的核心症结在于真正用工主体的认定。由于A公司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已提交了其早已退出案涉工程,非实际用工主体的证据,但行政诉讼中法院未采纳该证据,仍判令行政机关就侯某某申请与A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,导致后续认定程序再次陷入僵局。找到真正的用工主体,便成为检察官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。
因案涉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曾出现过资金链断裂、多次变更承包人等事项,增加了调查工作的难度。为查清案件事实,检察机关到住建部门调取案涉工程承办合同,到银行调取了侯某工资支付凭证,询问发包人、承包人获取关键证据,并深入施工现场走访调查,逐步查明A公司退出案涉工程施工项目后,案外人鲍某挂靠B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的完整证据链条。
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中用工主体认定这一核心争议焦点,检察机关依法组织公开听证,邀请律师、基层工作者、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,充分听取各方意见,通过摆事实、释法律、讲道理,为争议化解搭建沟通桥梁。侯某采纳听证会意见,向法院撤回了与A公司民事诉讼二审上诉。
为有力推动该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,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主动与法院就案件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等问题反复磋商,共同分析行政争议症结所在,并多次与人社局沟通协调,通报调查取证结果及听证意见,推动工伤认定程序依法有序推进。经过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与多方联动,案涉事实得以查清,真正的用工主体被依法确认,人社部门最终于2026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,困扰侯某许久的行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。
“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,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,本案依托“3+N”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机制,即通过强化行政调解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途径的有机衔接,推动司法审判、检察监督各环节标准协同、衔接顺畅,有效激活了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,实现了工伤认定争议从“事后被动处置”向“事前源头预防、事中多元疏导”转变,为工伤认定类行政争议化解探索出务实可行的新路径、新解法,更以机制化建设提升了行政争议化解的质效。